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,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经费配套范围
(一)国家级科研项目: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,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各计划单列项目,科技部下达的各类国家级项目,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项目。国家重大项目及863、973 计划项目的子课题按国家级专项项目对待,但不予经费配套。
(二)省部级科研项目: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,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,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,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,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,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省部级项目。
(三)上述项目必须是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。
二、经费配套办法
(一)外拨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,不再予以配套。
(二)外拨经费20—50万元(不含50万元)的项目,原则上按1:0.2予以配套,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。
(三)外拨经费5万元—20万元(不含20万元)的项目,原则上按1:0.5予以配套,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。
(四)外拨经费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(不含5万元),原则上按1:1予以配套,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。
(五)无外拨经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,每项资助5000元。
三、配套经费管理
(一) 配套经费由校财务单独建账,按预算支出。
(二) 科研项目类别的认定,以下达到我校的立项通知书或文件为依据。外拨经费数额以实际到学校财务账的数额为准。
(三) 科研经费和配套经费的支出范围和审批办法按照《36365线路检测中心科研经费支出与审批办法》(院政〔2012〕46号)执行。
四、附则
(一)2014年的上述相关项目经费配套按本办法执行。
(二)本办法自实行之日起,原有《36365线路检测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(安师行〔2002〕79号)同时废止。
(三)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